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9-03-1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232號
附件: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主旨: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如附件。

附件說明:
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 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由黑麴菌絲體(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製取者,其赭麴毒素 A (Ochratoxin A)含量應小於一 ppb。
三、 使用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作為原料之食品, 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 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 之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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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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